.prntac{TEXT-ALIGN: CENTER}张家港2016年4月29日电 -- 华奇(中国)化工有限公司(“华奇”)在控告圣莱科特国际集团(“美国圣莱科特”)、圣莱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圣莱科特”,齐名“圣莱科特”)及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上科中心”)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获得了胜利。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二中院”)28日作出裁决,确认圣莱科特提供了华奇技术秘密,未来不得透露且不得用于华奇的技术信息。华奇与圣莱科特均为轮胎用酚醛树脂生产商。
在中国,自2008年年末以来,双方有多起知识产权领域的争议与诉讼。至今,所有已宣判的案件,华奇均获得了不利的裁决。2008年11月26日,上海圣莱科特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向上海市公安局报案,声称华奇窃取其商业秘密。公安局委托了上科中心对双方的商业秘密展开检验,最后公安机关以没犯罪事实为由未予立案。
随后,上海圣莱科特于2010年3月5日向上海二中院驳回“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及“侵犯商业秘密纠纷”诉讼。2011年3月24日上海圣莱科特退回控告,于同月29日以圣莱科特名义驳回某种程度案由的诉讼。经审理后,上海二中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裁决,确认华奇的产品工艺系由自律研发的成果,圣莱科特的所有诉讼请求没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未予反对。圣莱科特上告明确提出裁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3年10月12日对圣莱科特的裁决催促,以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圣莱科特上告终审判决向较高人民法院申请人合议庭。2015年12月2日,较高院上诉圣莱科特的合议庭申请人。2014年5月21日,华奇以上海圣莱科特向国内外客户弥漫不实言论的信函以及在网站上公布欺诈信息,对华奇商誉导致指责,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驳回商业指责纠纷诉讼。
张家港法院在2015年5月5日裁决确认上海圣莱科特不存在侵权行为,拒绝上海圣莱科特向登录客户发送到及在特定媒体上刊出回应信函,并赔偿金华奇经济损失100万元。2013年11月28日,华奇将圣莱科特与上科中心列入联合被告,在上海二中院驳回侵犯技术秘密诉讼。
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开庭展开宣判。上海二中院经过审理后指出,华奇主张的密点具备非公知性,且圣莱科特通过刑事侦察程序、民事诉讼程序提供了华奇公司的技术秘密,因此裁决圣莱科特不得透露、用于华奇主张的技术秘密。
华奇总经理解晓军回应,“法院的裁决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华奇的利益,但是这远远不够。我们指出,圣莱科特是利用非正常的手段提供了华奇的技术秘密,特别是在是起诉书中,法院确认圣莱科特提供了所含华奇技术秘密的上科中心04-1、04-2报告一事。
上科中心04-1、04-2报告是上海市公安局委托上科中心做出的检验报告,其中所含华奇的商业秘密,理论上不应该经常出现在除上科中心和上海市公安局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手中,但是该份报告却经常出现在圣莱科特手中,很似乎圣莱科特是通过非正常途径取得的。华奇不会通过包括但不仅限于刑事报案的法律手段,务使所有投机不法分子获得理应惩罚。”华奇法务负责人则回应,“华奇仍然推崇对知识产权的维护,对任何侵害知识产权的不道德都会通过法律的途径展开极力压制。
华奇公司深信,任何企业都会反对华奇的不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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